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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行人性化执法便民举措相当给力

2011-03-22     来源:重庆商报责任编辑:从蓉

    重庆推行人性化执法便民举措相当给力

  即日起,重庆警方推出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便民新举措,对未影响车辆正常运行、未危及交通安全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以警告教育为主;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8类34种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庆推行人性化执法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一般交通违法警告教育为主

  据了解,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倒车、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警方介绍,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人性化执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教育,不能警告教育的,按下限罚款标准处罚,但管理将会更加严格,暂扣驾驶证将依法按上限处罚并严格记分。

  一个计分周期(12个月)内,被警告处罚3次(含)以上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驾驶人,一律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屡次警告仍再违反交通法规的,从重处罚。

  严重交通违法将从严处罚

  警方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教育纠正为主,并不意味警方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放松管理,相反,对酒驾、超员、超载、超速等8类34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绝不姑息。

  特别是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公职人员酒后驾驶的,还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告所在单位,通报所在地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求严厉处罚。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警方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介绍,对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禁令标志的一律严格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要增加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其驾乘资格。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仍将予以罚款处罚、拖移。对超速、超员、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罚款处罚并严格记分,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并记12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附:八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2超载类违法: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5、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6、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7、擅自改变机动车和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8机动车涉牌涉证类违法行为: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6、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7、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9、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2、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3、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14、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1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1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19、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的;

  20、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21、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2、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

  十八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2、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5、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6、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指出表示要及时整改的;

  7、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8、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获后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9、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1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12、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13、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14、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15、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指出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16、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17、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

  18、驾驶人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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